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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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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車禍後轉院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110年9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二、您所詢騎機車遭小貨車撞傷,先於A醫院治療,後轉院至B醫院繼續治療,是否可就該A、B醫院支出之醫療費用申請理賠? 事屬個案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及本給付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8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受害人飲酒駕車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疑義。

    二、事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您若對於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不服時,可向該公司提起申訴。

    三、若對申訴結果仍有異議,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申請調處,或逕依司法途徑辦理。

  • 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8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二、受害人酒駕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而不予理賠,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受害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檢警偵辦處理結果或法院判決文件等,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若您想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金額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7月2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三、您所詢的問題,分述如下:
    (一)依本法第7條規定,不論A車或B車駕駛人之肇事責任為何,C乘客均得依本法規定申請理賠;實務作業上,建議C乘客直接向承保A車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不得再就同一事故重複申請特別補償金。至於給付項目、金額及標準,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審定,並非就所支出之費用全部核付。
    (二)保險公司理賠後,依本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就B車(無強制險)向本基金申請分擔1/2理賠金額,本基金於分擔金額給付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在分擔金額範圍內,代位C乘客對於B車駕駛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已談和解且拿到和解金,是否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您2021年7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為:「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您所詢已與對造人和解(同意含強制險),受傷乘客可以只申請車主的強制險理賠一節,屬個案事實認定,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則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您對於保險公司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時,建議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電話:0800-789885)。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您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基金已付,再收和解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1年4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同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臺端所詢受害人家屬已自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領取200萬元,嗣後再與加害人和解並收取250萬元,本基金是否會向家屬請求返還已受領之200萬元乙事,因受害人已獲賠償係於受領補償金之後,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基金不會向家屬請求返還。

    二、 另臺端所詢加害人只付50萬元,本基金是否會向加害人追償200萬元乙事,按同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本基金於補償後會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代位向加害人請求償還已給付之補償金。

    三、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02)87898897分機311曾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繼子女可否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

    您於110年4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一、(一)3、死亡給付之規定,請求權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利受理之保險公司審核。

    二、您所詢「繼子女可否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一節,涉及個案遺屬身分關係之認定,尚難具體答覆,建議向承保該事故汽車強制險的產物保險公司詢問,或直接提出申請,由該受理的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俾利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3月8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您所詢問的問題,建議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方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詢電話:0800-825688),對方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可直接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選擇一家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強制險後還需和解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21年2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因此,臺端如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對方已領取之強制險保險金。至有關調解不成立之後續民事求償問題,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

    二、有關本法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1年2月1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所陳於年初發生車禍,臺端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如果對方申請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依法得代位向臺端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臺端屆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二、另就對方提出之所有單據,由本基金委任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補償案件申請後,所有單據之項目金額皆須依本法及本保險給付標準等相關規定審定。

    三、臺端所陳相關事證未臻明確,未能具體答覆,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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