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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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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

留言內容:
受傷,事故超過2年仍在復健中;已有申請2年內的醫療;事故超過2年的醫療可申請嗎?
基金回復:

您於2023年10月23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綜上所述,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以上給付,仍應於事故發生後2年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有關傷害醫療費用之申請,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直接向承保該事故汽車強制險的產物保險公司詢問。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