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強制險交通費申請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可於事故日後2年內受害人往返門診,以實際支出者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依實際需要,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
先提告還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一、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另依本法規定,倘請求權人自加害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依肇事責任比例向加害人求償。 三、因此,無須待刑事/民事官司打完,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對方肇事 強制險的問題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故對方仍得向 台端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 二、台端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惟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核定之理賠金,應先扣除和解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除非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
請問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而相關醫療費用係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限額)及看護費用(每日以1,200元為限,不得逾30日)。就以上診療費用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但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例如人工骨漿,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鐡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二、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該汽車所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汽車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規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輛肇事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有體傷時,受害人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台端表示交通事故後與受害人有簽立和解書中註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責任險部分,依上述規定受害人如透過產物保險公司再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將先扣除已受領之3萬元和解金(無本法第31條,可約定不得扣除之適用)。故如該受害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應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補償金,若和解金額小於應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三)美容費用並非本保險給付標準診療費用之給付範圍。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時效消滅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2.承上,故 您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 您對於該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至於 您所詢事項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若事實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請依既有申訴管道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而造成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時,請求權人可向該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另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投保強制險,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對方強制險沒繳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懷孕被撞及後續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太太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太太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關於您留言詢是否提出相關刑、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刑事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