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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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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計程車營業損失

    發布日期:
    一、關於您留言詢問計程車營業損失等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敬請電洽本基金承辦人白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7,以便進一步說明。
  • 如何申請補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本法第31條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依 台端留言說明,係因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強制險過期),故無第31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又依前述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 台端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若和解金額小於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3,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交通費問題

    發布日期: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2.承上,同條文第2項關於接送費用之規定為「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3.綜合前揭,台端所詢事項屬於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至於是否符合本保險保障範圍?受理之保險公司將就所附之文件審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4.台端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特別補償基金詢問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2)另參考金管會保險局95年1月24日,保局四字第09502004630號函之說明:「…該項代位權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人給付金額為限。」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可以申請什麼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您所述,您撞到停在路邊的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基金醫療費用可否申請理賠明細?

    發布日期:
    1.本基金補償案件之請求權人,如有需要,可洽本基金提供「傷害醫療給付費用明細表」。 2.台端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車禍死亡幾付(閃避野狗)

    發布日期:
    台端102年1月3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台端所述,因閃避野狗不及(尚未偵查確認是否為人為飼養)摔傷不治,而非他人使用管理汽車所致,並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看護費用

    發布日期:

    台端101年1月3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保險人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其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台端之個案,若符合以上規定,可檢附有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死亡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機車駕駛人使用管理車輛導致後座附載乘客受有傷害者,若該機車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機車駕駛人有無過失,乘客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文件「直接」向該車輛所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如該機車於肇事時,未投保強制險,可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如該機車於肇事時,未投保強制險,可就近向任何一家產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二、因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若有其他主張,應另洽加害人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駕駛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若尚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本基金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將有由專人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