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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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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而造成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時,請求權人可向該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另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投保強制險,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對方強制險沒繳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懷孕被撞及後續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太太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太太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關於您留言詢是否提出相關刑、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刑事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申請看護費用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台端申請住院看護費用,原則上依住院日數核定,若符合以上規定,僅需檢附親屬看護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看護費用。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 醫療收據註明衛材費強制險是否賠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其診療費用之非全民健保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台端所提衛材費是否符合給付問題,依前述規定,該衛材須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的醫療材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對方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2年5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因對方事故汽車為未保險車, 台端向本基金請求 補償時,並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的適用,而應依同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故 台端所稱若雙方以和解獲有賠償1萬元,而依法可申請和解傷害醫療費用為2萬元,則本基金依法必須先扣除獲有之賠償1萬元後,給付補償金1萬元。 二、至於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一、關於您留言詢問依據初判表是否需要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因事涉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問題,建議洽詢保險公司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書內容有誤,對方不願更正,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一、若和解之賠償金額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其中屬於人身傷害部分之賠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一部分,又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該保險給付應給付被保險人,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和解之賠償金額應給付被保險人,超過和解金額之保險給付,則應給付請求權人。 二、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亦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 台端已與對方和解,但和解書未註明有沒有含強制險保險金額。建議 台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於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時,請對方出面說明和解內容之真意。再依上開說明計算,如可申請差額部分,請於本法規定的二年時效內,向對方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部分之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書內容與可申請補償項目

    發布日期:
    一、補償金申請書之殯葬費係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2項受害人死亡,無第1項第2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30萬元範圍內請求之情況。 二、本法死亡給付包含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包括您所稱和解書之撫慰金、支出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等。但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限額20萬元。傷害醫療費用及死亡給付須扣除和解書所載撫慰金、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 三、台端若不申請醫療費用給付,自無須提供有關之證物文件。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