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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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交通申請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看診往返費用,找認識的租賃小客車接送,仍以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者為限,並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如因個人因素致須跨縣市長距離就診之接送費用,須視受害人傷情、當地醫療資源及交通狀況等其他因素,依個案認定,但仍以合理必須為限。 -
車禍自摔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台端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
行人與汽車事故 對方表示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無強制險都有第三人責任險
發布日期:(1)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汽車險委員會介紹之汽機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簡介,其承保範圍可分為傷害責任保險及財損責任保險兩項(至於台端所投保之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仍應以投保之保險公司所提供之保單條款為準):
1.傷害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財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2)依據上述規定如對方之損失屬強制險給付範圍者,因台端未投保強制險,須自行負擔;但如對方之損失不屬於強制險給付範圍(例如:財物損害)或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以上者,則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應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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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擦撞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關於您留言詢問工作損失等相關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我騎租來的機車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建議您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兩輛事故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害人得向加害車輛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本案如機車騎士受傷,得向您騎乘機車之承保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機車乘客受傷,得選擇兩輛事故機車之任一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兩輛機車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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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關於 台端詢問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乙事,依金管會99年2月12日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1410號函,法院民事判決之損害賠償原則上不得作為申請本保險之依據,係因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與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不盡相同。又依金管會保險局102年10月14日保局(產)字第10202087190號函,加害人於先行賠償受害人後而有依本法第31條之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歸墊先行賠償金額之情事時,保險人可參考法院判決書內容審核是否足以據為給付保險金佐證;惟若從判決書中未能據以認定是否符合本保險之給付項目與金額,則仍宜請加害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
理賠
發布日期:所詢「因為心臟問題而與他人擦撞出車禍,後來急救無效,可否申請理賠」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如對造係行人,則不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且車輛已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先向對造產物保險公司申請本保險給付;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但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就近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且不論係申請理賠或補償,皆以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為範圍,而不及於疾病治療部分。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就個案依法審定。 -
關於膳食費跟急診留觀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膳食費: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另據金管會102年3月19日金管保產字第10202522610號函示「保險人對於受害人住院期間之膳食費應主動給付每日膳食費新台幣180元,且免要求檢附收據」意旨,只要受害人有住院,不管有無膳食費收據,或是否曾住加護病房以管灌進食(自費與否均不論),保險公司均應一律主動核給膳食費每天180元。 二、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三、有關 台端所詢,急診留觀如果超過一天能否申請膳食費與看護費乙事,建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先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符合上述給付標準之規定。 -
求償如何進行?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台端所述,目前尚未和解,仍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建議可先電話洽詢0800-825-688以明察肇事車有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經查對方之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直接向該車輛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為未保險車輛,則請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相關申請應注意事項可至本基金網頁www.mvacf.org.tw瀏覽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