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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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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造成中度失智

    發布日期:
    您104年5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因 您電子信函中未提出詢問事項,敬請留言 您的詢問事項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調解完後,發現對方汽車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台端已自加害人獲有賠償,本基金依上述規定,將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向加害人求償。
  • 車禍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請求權人依上揭規定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時,必須提供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佐證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或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驗車時是否要一併把強制保險送驗?

    發布日期:

    關於 台端詢問驗車時是否要一併將強制保險送驗乙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之汽車,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檢驗。因此,驗車時強制險有效期間須超過30日以上,至是否委託他人辦理或於驗車廠投保強制險,則由要保人自行選擇。

  • 關於強制險死亡理賠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一、(一)3.(5)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規定,請求權人須提供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證明上開第一順位其餘請求權人之存歿。 (二)本案強制險死亡給付理賠係屬承保產物保險公司之個案處理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故仍請洽原承辦產物保險公司。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機車自行滑倒造成後座乘客受傷,應向該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居家看護費用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 駕照註銷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 車禍受傷後所衍生的交通費用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在駕駛人受傷害之單一車輛事故不涉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時,即不在該保險之保障範圍內。 2.本案交通事故如確有涉及不明車輛(肇事車輛逃逸不明),則係屬本法第40條第1款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情形,受害人可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補償業務範圍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詳補償金申請須知),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強制險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述,可逕向肇事機車或肇事汽車所承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該肇事車輛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皆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