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聯單有登記乘客 才能理賠強制險?
留言內容:
請教一下~~ 在發生車禍後 家人(3人)撥打119叫救護車送往醫院掛急診 做檢查 而本人前往警局作筆錄~ 然向肇事對方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說到因為事故聯單上只註明駕駛者,因此無法針對送醫三人的掛號醫療費作賠償. 請問 事故聯單需要登記送醫乘客 才能申請強制險理賠? 如果是,那沒登記到的話,有何補救措施??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4年6月24日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 台端留言內容,保險公司要求請求權人提出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乃依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惟 台端提供之事故登記聯單如無登載完整之當事人,保險公司尚無法研判請求權人是否為涉入該交通事故之當事人,即無從憑以辦理理賠作業,建議 台端可進而提出其他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中有登載完整當事人之表單資料如: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供保險公司審查認定請求權人資格。 三、如果 台端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需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