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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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10月23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綜上所述,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以上給付,仍應於事故發生後2年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有關傷害醫療費用之申請,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直接向承保該事故汽車強制險的產物保險公司詢問。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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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撞到行人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10月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與對方行人發生車禍,依上揭規定,對方行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對方行人對於您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險,投保強制險,發生車禍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強制險的賠償責任,減輕負擔。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15,000元;機車罰1,500~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五、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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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無保險
發布日期:您於112年9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依上揭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對方對於您之請求權,但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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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駕駛是否會被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臺端所提之越級駕駛肇事及代位求償之事項,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議請洽該保險公司詢問。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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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理賠
發布日期:臺端112年8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依上述規定,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始符合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 依臺端所述「堆高機行駛於道路發生車禍時,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該堆高機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至於該受害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相關具體資料審定。
三、 又本基金受理請求權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09鄭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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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無強制險發生事故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7月2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爾後您如果有遭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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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能給付,假牙斷也算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3年7月15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審核基準之規定,有關「牙齒障害」以遭受意外傷害者為限。「牙齒缺損」包括缺、損二種症狀,「缺」係指牙齒完全脫落,無殘根,且無法將原脫落牙齒再植入原齒槽骨內;「損」係指牙齒意外斷落牙冠二分之一以上者。惟假牙並非原生牙齒,縱使假牙缺損5齒以上,仍不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牙齒障害項目,無法請求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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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內容理賠不含強制險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5月2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 您所詢因調解內容疑義,可否申請調解撤回或無效一節,因涉及當事人真意及法律效力問題,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向原受理調解之機關,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
三、 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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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05月0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 次按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您所詢先與對方和解後,嗣後發現事故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欲申請補償金一節,依上揭規定,和解條件無論是否包含強制險,本基金不受其拘束,並於補償時,先扣除您自對方獲有之賠償金(財物損失除外,如車損),若有差額,才會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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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險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04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所詢有關向交通事故之對造保險公司申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疑義一案,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洽問(免費專線:0800-22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