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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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禍事故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24日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 二、故 台端所詢車輛碰撞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圍,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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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對方保險公司是富邦 我該主動申請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21日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 二、故 台端所詢車輛碰撞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圍,建議洽詢承保 台端任意險之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或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諮詢電話0800-221783),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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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時效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依台端所述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依台端所述,機車未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至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則仍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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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相關事宜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 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應先扣除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金額。 二、倘若加害人有未依約按期履行賠付之情事(不論全部或部分金額),請求權人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可提出債權憑證佐證。台端所詢個案理賠問題,建議 台端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轉511承辦人辜先生,俾利解決 台端之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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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書上有註明不含強制汽車險(對方是有酒駕)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及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規定,台端得向甲之投保公司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1條但書規定「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從其約定」,如台端所述和解書上約定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各項給付,即強制險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三、復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包含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對受害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人得於給付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強制險可否分段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依 台端所述,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因傷者傷勢較嚴重者,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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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強制險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建議 台端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該受理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撞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台端所詢,自撞事故屬使用或管理自己之汽車造成自己傷亡之情形,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障範圍,故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駕駛人傷害險之保障範圍及其理賠要件,請洽詢承保該駕駛人傷害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俾助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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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和解(含強制險),可再申請強制險給付嗎?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32條明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因該事故已對受害人為一部之賠償,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受害人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故以和解為例,若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及受害人間之和解金額,小於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保險人仍應依該給付標準規定計算保險金,於扣除和解金後將差額部分賠付予受害人;若和解金額大於該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時,保險人依本法規定之給付義務,亦僅以該給付標準規定者為限。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醫療費用非採實支實付,而是依給付標準,對其醫療收據之項目、金額逐一審核,並依各項目於限額內給付。 三、本案雙方當事人針對本次事故所生之損害,業已以貳萬元達成和解,而和解書面亦載明和解金額含強制險給付,惟依 台端所述,尚無法了解和解內容所含項目及各金額為何,建議 台端向產物保險公司再做溝通及了解不能申請之原因。台端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