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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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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請問強制險可否分段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9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依 台端所述,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因傷者傷勢較嚴重者,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領強制險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9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建議 台端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該受理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9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台端所詢,自撞事故屬使用或管理自己之汽車造成自己傷亡之情形,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障範圍,故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駕駛人傷害險之保障範圍及其理賠要件,請洽詢承保該駕駛人傷害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俾助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交通事故已和解(含強制險),可再申請強制險給付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32條明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因該事故已對受害人為一部之賠償,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受害人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故以和解為例,若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及受害人間之和解金額,小於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保險人仍應依該給付標準規定計算保險金,於扣除和解金後將差額部分賠付予受害人;若和解金額大於該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時,保險人依本法規定之給付義務,亦僅以該給付標準規定者為限。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醫療費用非採實支實付,而是依給付標準,對其醫療收據之項目、金額逐一審核,並依各項目於限額內給付。 三、本案雙方當事人針對本次事故所生之損害,業已以貳萬元達成和解,而和解書面亦載明和解金額含強制險給付,惟依 台端所述,尚無法了解和解內容所含項目及各金額為何,建議 台端向產物保險公司再做溝通及了解不能申請之原因。台端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計程車營業損失受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另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台端如有上述情形,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騎機車出車禍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25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台端騎機車與對向左轉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台端朋友為機車之乘客,可向台端所駕駛機車或是對方車輛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擇一申請)。至於台端受傷部分,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承保公司,並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或是台端所駕駛之機車均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與台端朋友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台端及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但不包含財物損害,故有關(對方)車輛維修費用並非強制險之給付範圍,故無法理賠。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車禍與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2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 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 如 台端受有體傷之部分,可向對方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惟若對方事故汽車為上述情事之一者,台端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範圍,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依 台端所述與對方進行車損賠償之和調解程序,非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 台端得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 台端之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汽車擦撞機車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23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台端騎機車與停在路邊車子發生交通事故,台端朋友為機車之乘客,依本法第13條規定,可向台端所駕駛機車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台端受傷部分,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有無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可向對方車輛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方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停巷弄家門口被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18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問題事涉車損及保險公司個案,與強制險及本基金業務並無關連,本基金歉難提供意見。 二、建議 台端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詢問或網址: http://www.nlia.org.tw/
  • 基金會已給附死亡撫恤金,會否因事後法院判決無因果關係而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給付之保險金

    發布日期:
    台端2015年8月15日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至本基金補償後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時,則仍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額。 二、台端所詢係屬本基金代位求償個案處理問題,請提供法院之刑事判決書及受害人或加害人相關資料,逕洽本基金(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三、另台端所述申訴書部分,並無須特定之格式,可以文字書面陳述申訴事由,逕寄予本基金受理,本基金將以書面函復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