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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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申請補償金,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以給影本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2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補償時應檢具各種文件正本,其中包括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下列4種文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現場圖。 (三)現場照片。 (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請求權人申請強制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所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原則上須為正本,惟實務上如因請求權人對於該文件正本另有他用,請求權人可提供警察機關所核發上列4種交通證明文件中至少須有一份為正本即可,或影印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後,請處理單位加蓋該機關之戳章。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雙方皆未投保強制險,我方父親死亡,對方手骨折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2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傷害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若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二、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台端所述雙方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令尊死亡及對造駕駛人受傷,依上述說明,受害人之遺屬(父母、子女及配偶)及對造駕駛人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駕駛人及繼承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肇事者逃逸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請求權人有ㄧ人不肯提供身份證件辦理補償基金,怎麼辦?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月29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傷害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若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二、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4年10月27日保局四字第09400138840號函之函釋,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並得分別申請。故本案同一順位其餘請求權人僅需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先行提出申請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書內容與可申請補償項目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1月26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台端所問係為假設性且屬個案問題,本基金委任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上開相關規定個案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交通事故 判定比例原則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11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3項前段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故仍請台端依本法規定辦理續保。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駕車等停紅燈遭機車自後追撞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車輛受損及理賠求償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建議可向承保車體損失保險之承保公司理賠人員諮詢。 二、另 台端詢問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乙節,依規定得向事故發生地點或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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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酒駕,無照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1月9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二、又保險人依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有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之規定適用在酒醉駕車傷亡之適用範圍,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95年5月11日決議,為避免被保險人(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保障功能,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對該酒醉駕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三、台端所詢個案,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審定,建議 台端逕向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受理之產險公司依法及個案事證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談理賠不知道怎麼下手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11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於 台端留言詢問車禍和解問題,由於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事涉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隨個案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以循司法程序處理,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疑義。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事後報案保險公司不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開車不小心碰撞路邊停車格之車輛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所詢車輛碰撞受損理賠乙事,建議洽詢承保 台端任意汽車保險之產險公司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或相關提供諮詢服務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諮詢電話0800-221783),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