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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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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個人車禍之重大損失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7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因此,建請 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承保公司,由受害人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交通事故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直接向該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不需要等待和解或法院訴訟結束後再提出。 二、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 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台端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範圍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7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部分項目有費用上限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台端所詢以健保身分自費之藥物或水藥部分,並非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第1點健保給付項目,亦非第2點其他列舉得請求之項目,故該類項目並非本保險所能給付之範圍。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7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規定,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二、台端詢問申請醫療費用與實際收到之金額有差異,係屬個案問題,建議可直接向本基金承辦人員洽詢,或來電提供請求權人資料,俾利個案資料查詢及說明,以解 台端疑問。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傷害醫療的看護費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6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係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又依同條第5項規定,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 二、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給付應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以及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等文件,並據以審核看護費用。惟因 台端所詢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有疑義,建請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查詢,俾解 台端疑義。 三、此外,台端詢問親友看護乙節,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包括看護費用,‥‥並無親屬之限制,如受害人符合前述給付標準規定之要件,可申請該項給付。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身故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6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之遺屬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一、(一)3.(5) ,請求權人申請死亡給付須提供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證明同一順位遺屬人數。 二、台端所詢係屬死亡給付之理賠個案問題,該承保產物保險公司,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故仍請洽原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如對該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除循訴訟途徑之外,建議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非道路與道路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賠償不足的部分, 如果告上法院強制險的部分還可以請領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6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依 台端所述,可逕向對造汽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惟強制險僅就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之保障,請求權人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分,請求對造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另 台端所詢求償部分,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對方置之不理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6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惟強制險僅就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之保障,請求權人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分,請求對造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建議 台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承保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如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台端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而申請所需文件可至本基金網站查詢(本基金官網\申請補償金專區\申請須知與流程)。 三、另 台端所詢民事求償部分,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是否理賠輪椅租借費用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6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6款規定,申請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二、因車禍造成骨折,如須使用輪椅、枴杖、鐵衣、頸圈、助行器及其他特殊材料費(如膝支架)等經醫師認為治療上有必要,可縮短療程之輔助器材,應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台端可檢附相關購買或租用醫療輔助器材之發票或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停等紅燈被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5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述,被後方車輛撞擊,兩造均受傷,依上揭規定,雙方可直接至對造車輛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有關行車事故之肇事責任鑑定乙節,您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