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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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後再去和解還要被政府扣除和解金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再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故依 台端所述,若車禍兩造當事人已先於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殘廢及死亡,不包含有財損之項目,故如車禍兩造當事人有成立和解,應就財損部分於和解賠償項目及金額中分項列明,本基金就財損部分之賠償金額不予以扣除。 五、如請求權人於受領補償金時,尚無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事實,自無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如請求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再次提出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前揭規定於補償第二次請求金額中扣除請求權人所獲有之賠償金。 六、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越級駕駛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台端持有輕型機車駕照而駕駛重型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金至今未有消息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另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 二、本案據本基金受任人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股)公司(以下簡稱華南產物)承辦人黃先生表示,近日已將新版本之補償金申請書及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意書寄送予 台端,請 台端簽章後寄回,待申請文件齊備後,並經審核無誤即可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四、依 台端所述,車禍兩肇當事人已於法院達成和解,乙方(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乙方已自甲方(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甲方求償。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經法院2審宣判且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後,還可申請強制險殘障給付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稱經由法院二審宣判且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後,要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疑義,惟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進度查詢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問個案進度辦理情形,建議 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提供申請人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 -
個人車禍之重大損失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因此,建請 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承保公司,由受害人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交通事故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直接向該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不需要等待和解或法院訴訟結束後再提出。 二、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 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台端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範圍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部分項目有費用上限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台端所詢以健保身分自費之藥物或水藥部分,並非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第1點健保給付項目,亦非第2點其他列舉得請求之項目,故該類項目並非本保險所能給付之範圍。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規定,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二、台端詢問申請醫療費用與實際收到之金額有差異,係屬個案問題,建議可直接向本基金承辦人員洽詢,或來電提供請求權人資料,俾利個案資料查詢及說明,以解 台端疑問。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傷害醫療的看護費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6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係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又依同條第5項規定,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 二、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給付應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以及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等文件,並據以審核看護費用。惟因 台端所詢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有疑義,建請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查詢,俾解 台端疑義。 三、此外,台端詢問親友看護乙節,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包括看護費用,‥‥並無親屬之限制,如受害人符合前述給付標準規定之要件,可申請該項給付。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