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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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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被酒駕車撞傷,可否申請特別補償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依 台端所述被酒駕車撞傷乙事,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車,則可逕向其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後,將依本法第29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如何得到幫助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台端所詢車損費用非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嗣後如經警方查獲對造,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者未成年無照駕駛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受監護人無照駕駛肇事乙節,其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以循司法程序辦理為宜。 四、至於「對方已經提出傷害告訴,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判前,若我方對於求償的金額及所附單據證明的合理及真實性存有疑慮,是否可以與保險公司溝通待釐清責任歸屬前,先暫緩代位求償事宜」乙節,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故依 台端所述,乙方未投保強制險,故甲方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險保險公司辦理,故申請補償時,無需檢附行照,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扣除賠償之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加害人求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金後再去和解還要被政府扣除和解金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再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故依 台端所述,若車禍兩造當事人已先於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殘廢及死亡,不包含有財損之項目,故如車禍兩造當事人有成立和解,應就財損部分於和解賠償項目及金額中分項列明,本基金就財損部分之賠償金額不予以扣除。 五、如請求權人於受領補償金時,尚無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事實,自無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如請求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再次提出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前揭規定於補償第二次請求金額中扣除請求權人所獲有之賠償金。 六、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越級駕駛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台端持有輕型機車駕照而駕駛重型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金至今未有消息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另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 二、本案據本基金受任人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股)公司(以下簡稱華南產物)承辦人黃先生表示,近日已將新版本之補償金申請書及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意書寄送予 台端,請 台端簽章後寄回,待申請文件齊備後,並經審核無誤即可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7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四、依 台端所述,車禍兩肇當事人已於法院達成和解,乙方(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乙方已自甲方(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甲方求償。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經法院2審宣判且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後,還可申請強制險殘障給付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稱經由法院二審宣判且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後,要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疑義,惟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進度查詢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7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問個案進度辦理情形,建議 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提供申請人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