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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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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應找ABC車那一個求償肇事責任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8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如您對於事故之肇事責任存有疑義時,建議可向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至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申請權益,如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不無論加害車輛有無過失,都可以提出申請。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醫療費用問題

    發布日期:
    一、對方所騎機車若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令妹所受傷害,可檢附相關單據逕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若未投保,可逕洽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二、申請保險金或補償,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而本法對受害人僅提供基本保障,並非實支實付,令妹自費之材料費共115,800元,依給付標準規定,屬「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為新台幣20,000萬元。 三、又令妹受領之補償金,除本基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日後得代令妹向對方求償外,亦視為對方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對方於再受有賠償請求時,亦得主張扣除之。 四、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事後報案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8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事後向警察機關備案,警察機關不發給證明文件情形,請 您用書面說明該案發生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事故經過情形、何時向那個警察機關報案、受理的員警及處理情形、調解文件,併同其他與證明事故有關之文件,向任一產險公司申請補償,以供本基金及受理之產險公司查證後,再依規定處理。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求時效

    發布日期:
    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依您所詢問題,參酌修法意旨,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輔助器材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其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如為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仍須經醫師認為係治療上必要者,始含括在內。至您所詢問題,仍經由當事人提供有關文件,足以證明該材料為治療上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再由產險公司審核認定。 二、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情事如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至於您留言板所稱個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詳請參閱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首頁「申請補償專區」。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受害人已死亡,醫療給付該由誰請領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六、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依您的來函內容,受害人生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之傷害醫療給付,依上開規定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請求權。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基金逾二年未申請

    發布日期:
    您101年5月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令弟係騎機車自撞於電線桿導致死亡,為單一車輛事故,因其並非本法定義之受害人,依法不得申請補償(本法第13條參照)。 二、事後若有足夠證據足資證明該事故確因他人使用管理車輛所導致,且該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則補償金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通常為事故日)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縱事後取得其他證據,若該事故發生已逾十年,則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法第14條第4項參照)。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賠償的問題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2年5月4之電子信函。 二、依您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關於住院期間膳食費之規定係考量各住院醫療院所之膳食費收費及個別病患飲食情形不一,為使受害人公平獲得膳食費補助,爰規定住院期間所購買膳食,無論是否向所屬醫院購買,均予給付並免檢附收據。 (2)關於往返門診之交通費問題,應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如果傷者的傷情與其住家至醫院的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往返門診認為是合理必須的交通工具,但忘了向計程車取得收據時,可依實際的里程(或以往的實際車資)計算車資向保險公司申請,再由公司核實審核。 (3)有關材料費用認定問題,係指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例如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鐵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您所提醫療材料是否合於上揭給付標準規定之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承辦人 0800-565678分機510承辦人游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
  • 對方拒絕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4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似為車輛損害部分,未獲對造賠償情形,惟車輛損害部分是不符合強制險給付項目(傷害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給付)之規定,而本基金補償範圍亦以該項規定為限,故亦無法申請補償。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尋求司法途逕解決。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