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特補基金逾二年未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特補基金逾二年未申請

留言內容:
本人弟弟在二年前發生事故死亡,但未有確切原因是他自己自撞或被車擦撞於電線桿而導致死亡。直至近日才知有特補基金可以申請理賠,導致超過二年的申請時效,可否用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之理由來申請,或有其它的解決之道?謝謝
基金回復:
您101年5月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令弟係騎機車自撞於電線桿導致死亡,為單一車輛事故,因其並非本法定義之受害人,依法不得申請補償(本法第13條參照)。 二、事後若有足夠證據足資證明該事故確因他人使用管理車輛所導致,且該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則補償金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通常為事故日)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縱事後取得其他證據,若該事故發生已逾十年,則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法第14條第4項參照)。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