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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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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強制險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一、查所詢強制險法令規定疑義部分,於 台端102年7月15日來電時,業已初步回答,其中涉及裁罰保險公司問題,非屬本基金業管業務,合先敘明。 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因此,申請居家看護,應由合格醫師出具證明即可。另關於和解條件,係由當事人雙方協調確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但書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至詢問可否向其他保險公司或受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規定,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 強制險交通費申請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可於事故日後2年內受害人往返門診,以實際支出者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依實際需要,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 請問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而相關醫療費用係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限額)及看護費用(每日以1,200元為限,不得逾30日)。就以上診療費用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但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例如人工骨漿,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鐡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二、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該汽車所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汽車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規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輛肇事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有體傷時,受害人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台端表示交通事故後與受害人有簽立和解書中註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責任險部分,依上述規定受害人如透過產物保險公司再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將先扣除已受領之3萬元和解金(無本法第31條,可約定不得扣除之適用)。故如該受害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應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補償金,若和解金額小於應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三)美容費用並非本保險給付標準診療費用之給付範圍。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時效消滅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2.承上,故 您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 您對於該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至於 您所詢事項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若事實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請依既有申訴管道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車禍對方強制險沒繳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懷孕被撞及後續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太太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太太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關於您留言詢是否提出相關刑、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刑事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申請看護費用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台端申請住院看護費用,原則上依住院日數核定,若符合以上規定,僅需檢附親屬看護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看護費用。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 醫療收據註明衛材費強制險是否賠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其診療費用之非全民健保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台端所提衛材費是否符合給付問題,依前述規定,該衛材須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的醫療材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