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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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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請確認申請單的正確性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9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申請書表會依法令變更或依實務運作需要而配合修正。新、舊版本申請書表文字雖略有差異,但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不會影響請求權人請求補償金之權利。有關本基金104年「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及「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版本將另案1081006349號函檢送

    二、本基金之最新版本申請書表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專線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關於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臺端所詢狀況1:A無肇責,B全殘求償200萬元,但因A未投保強制險,B依本法第7條規定可以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俟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故就臺端所詢狀況2:A、B已簽完和解書,和解書內容為B賠償A100萬元。A雖無肇責,但B因為本次車禍傷害而殘廢,仍可依本法第7條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雖A、B已和解,依上述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拘束,本基金可依本法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三、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洽詢申請補償金相關事宜。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8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如臺端所詢,車禍已和解,惟和解書載明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事涉雙方當事人和解之真意,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8月1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 另受害人遺屬所申請之補償金不屬於遺產。

    四、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遊覽車漏出機油致機車滑倒摔車,可否申請強制險保險金給付?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8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如臺端所詢機車騎士滑倒摔車係涉及遊覽車使用或管理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具體個案情節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職災身份就醫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8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綜合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簡稱本法)第37條規定: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37條規定。
    二、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 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求償對像

    發布日期:

    有關臺端2019年8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本案臺端提及肇事雙方都有投保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受害人(乘客/表妹)已經獲賠強制險保險金新臺幣200萬元。是否可向對造卡車所投保第三責任險申請理賠給付,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建議向承保該卡車之產物保險公司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二、受害人(乘客/表妹)若有強制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以外之損害,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肇事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為進一步釐清案情,建議臺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俾利進一步說明。

  • 可否申請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8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依臺端所述,機車因閃避違規穿越馬路之行人,致機車駕駛人受傷,依前揭規定,非屬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壓到掉落物自摔車禍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7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綜合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7月2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於事故時,騎乘之機車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路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