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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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亡強制險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金管會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規定,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依上開規定,臺端應提供足以認定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請求權人身分證明。至於臺端所詢是否需要手抄戶籍謄本及行、駕照等文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視個案情形,予以審核。
三、惟臺端如對理賠處理有疑義,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訴。如對該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 電話:0800-789885)。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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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未定時償還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分期未定時償還」乙節,因事涉臺端與本基金成立和解之約定條件,尚難據以回答,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309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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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壓到狗自摔
發布日期:臺端109年3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如果駕駛人騎機車撞到狗自摔,傷重不幸死亡,其死亡並不是別人使用管理汽車所致,依法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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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車禍理賠及和解的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具體個案情節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至於臺端來函所詢其他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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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詢問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1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問題,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係由臺端向本基金申請;另申請補償金無須等待先行和解後再申請,若先和解再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理賠之項目及金額均有限制,與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可得請求之範圍及項目未完全相同(例如機車損壞之財物損失,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臺端所詢是否要與對方和解,須由臺端自行評估後決定。
四、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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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時未投保強制責任險,肇事駕駛是否能請求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及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係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三、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及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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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29日於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已與對方和解,對方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始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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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8款(業修正為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另第38條及第49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2條第8款所定義之汽車。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二、至於臺端詢問全吊吊車在工地上作業,吊籃突然鬆脫,導致助手不慎在吊籃上掉下來,這樣的情況是否有理賠乙節,因事涉該吊車是否為上揭本法所稱之汽車,仍須依個案事實以認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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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漏油,導致我摔車,這樣算理賠範圍嗎...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理賠申請保險理賠。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該公司將依規定審核。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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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基金時效是否包含訴訟期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請求權,性質上仍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基金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準用之。
二、臺端所詢問題,參照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738 號 民事判例要旨:「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故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進行,不受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及是否受有罪判決之影響。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