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受傷可以請領強制險嗎?
留言內容:
酒駕者酒精濃度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且酒駕者受傷,惟本件肇事起源於對方闖紅燈,這種情形下,酒駕者本身可可向對方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另本件因對方也受傷,其請領強制險理賠後,保險公司是否會向酒駕者代位求償?
基金回復:
臺端109年4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另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綜上所述,臺端所詢酒後駕車受傷,酒精濃度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倘與車禍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給付之責。惟對造車輛係有投保強制險之汽車時,保險公司是否基於其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障考量,給付酒後駕車之受害人,由該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二、又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故臺端所詢對方受傷請領強制險理賠後,保險公司是否會向酒駕者代位求償乙節,依前揭規定,保險人於給付請求權人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