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停車格內被撞
發布日期:臺端114年4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因事實內容尚非明確,無法在此答復,本件事故如僅涉財物損失,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之範圍。建議撥打該保險公司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電話:0800-221783),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發布日期:您於2025年3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告之申請本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四)及(五)規定,請求權人為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
二、 您所詢「對方沒保強制險,我方住院開刀但因帳戶被凍結,需以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理賠」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審核。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堆高機發生事故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12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因此,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且致他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始為本法保障範圍。
二、 您所稱「上班時間在廠區內使用堆高機卸貨櫃作業……與行駛中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之要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因所詢事實尚非明確,本基金礙難具體答覆。
三、 有關事故之肇事責任歸屬如存有疑義,建議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被撞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5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您所詢問的問題,若受害人因汽(機)車交通事故致傷害者,建議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方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詢電話:0800-825688)確認後,對方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可直接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二、 另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三、 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及各產險公司電話、據點,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你好,我想請問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您於2021年9月30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二、復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通知。」。
三、您所詢因搬遷原故,保險公司將續保通知寄到舊地址,車禍後發現強制險過期,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一節,如您住居所地址變更,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如已依您最後所留地址寄送續保通知,依上述規定,視為已完成通知。而您所駕駛之機車於事故時仍未依法續保或重新投保,即屬於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汽車,保險人依本法自無須負保險給付之責。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沒保強制險,醫藥費要全付嗎?
發布日期:臺端110年2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行人發生車禍,依上揭規定,行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行人對於臺端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成年酒駕特別補償金償還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2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有關臺端所詢收到本基金要求還款148萬元,是否可分期償還及會另向車主求償等事項,因所述個案事實未臻具體明確,尚難據以回答,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306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社福機構承包縣府社會處計畫專案,發生事故僅投保強制險,事故全部財損全要司機自行負擔?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1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
二、臺端所詢有關賠償對方車輛及自身駕駛公務車維修費用乙節,非屬本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保險或補償申請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相撞,對方汽車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0月1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受害人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有關本保險或補償申請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身無第三責任險,於停車格遭車撞擊,財損賠償事宜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8月5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財物損失賠償疑義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臺端所詢車輛遭對方撞損,其保險公司不願維修乙事,建議得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項及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