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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巷口車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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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巷口車禍

留言內容:
在小巷口,我方機車直行,對方電動補助自行車從左側小巷出來,我方擦撞到對方車頭,我方人車右側倒地 當下詢問對方傷勢,對方說沒受傷 我方受傷送急診 目前對方是學生,疑似未成年 由家長代為處理 我方已出車險,業務說對方車型沒保險 可能需跟家長談 要再待一個月初判表出來
基金回復:

臺端於2025年5月2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二、 依上開公告事項一、(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第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 臺端所述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發生事故一節,依前述規定,因電動輔助自行車非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故非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建議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向對造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