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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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於2026年8月17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二、 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無照駕車或越級駕駛),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 您可先撥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事故時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有投保,您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如無投保,您得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四、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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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強制險是否有賠償由醫師開立且診斷書提及有其必要性的除疤凝膠?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8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同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臺端詢問強制險是否有賠償除疤凝膠乙節,除疤凝膠非屬上揭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惟最終仍須依臺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上述說明,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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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酒後駕車 乘客及駕駛死亡
發布日期:臺端於2026年8月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若無上揭規定之情事,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三、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臺端所詢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致乘客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前揭法規所指涉之行為,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五、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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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上載明不含強制事後發現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還可以申請特補?
發布日期:臺端於2026年7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 臺端所詢和解約定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嗣後申請補償金是否須扣除一事,依前揭規定,本基金不受該和解約定拘束,若請求權人於補償前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本基金應扣除請求權人獲有賠償金額,如有餘額,按餘額給付補償金,如扣除後已無餘額,即不再補償。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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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有強制險還能申請特別基金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5月1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 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而依本法第40條後段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亦準用第27條規定。
三、 另按本法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四、 您所詢問「去年一個車禍,對方有強制險…?」依上述規定,臺端應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並非申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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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發布日期:臺端於2026年3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前述規定。另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情形者,即係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 受害人酒駕行為如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其酒駕行為與汽車交通事故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在此無法答復您,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司法機關或警方偵辦處理結果,如檢察官起訴書或法院判決等相關資料),交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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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身分核退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3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二、 臺端所詢自費身分就診之處置費及注射藥劑費保險公司是否能賠付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在此無法答復您,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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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長輩申請特補基金理賠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3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故於申請補償金相關申請文件的簽名欄位,可以印章代替簽名,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二、 若您想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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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撞上違停車輛死亡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2月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亦準用之。
二、 受害人死亡如有上開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情事,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任。
三、 臺端所詢個案疑義,相關事證尚未明確,無法在此回復。若您想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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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發生車禍單一事故自撞死亡
發布日期:臺端於114年11月1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機)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機)車之駕駛人。
二、 臺端所詢無照駕駛機車自撞身亡一節,因未涉及其他車輛,依上揭規定機車駕駛人非本法所稱受害人,其遺屬無法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專線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