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強制險過期,當事人2體傷而申請基金補助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故依您所述,您的車輛強制險過期,對方因受有體傷自得依本法規定,於請求權時效內,向本基金申請補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得代位請求權向您追償。但如果您已賠償對方體傷損失等,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賠償金額(不含財物損失)。
  • 交通費補助

    發布日期:
    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計程車收據等,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 強制責任險ㄧ定要和解完成才能申請嗎?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據此,請求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並無規定應經和解程序。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範圍,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至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理賠條件與金額,台端如對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審定結果有疑義,建議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若超過30日仍未獲回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該中心服務電話0800-789885,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 ,網址https://www.foi.org.tw/。 三、台端於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自可向法院起訴求償,惟關於民事訴訟之管轄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或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例如:車禍求償案件,得由車禍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等等。
  • 車禍調解完後,發現對方汽車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台端已自加害人獲有賠償,本基金依上述規定,將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向加害人求償。
  • 車禍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請求權人依上揭規定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時,必須提供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佐證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或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關於強制險死亡理賠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一、(一)3.(5)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規定,請求權人須提供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證明上開第一順位其餘請求權人之存歿。 (二)本案強制險死亡給付理賠係屬承保產物保險公司之個案處理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故仍請洽原承辦產物保險公司。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機車自行滑倒造成後座乘客受傷,應向該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居家看護費用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 駕照註銷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 車禍受傷後所衍生的交通費用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在駕駛人受傷害之單一車輛事故不涉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時,即不在該保險之保障範圍內。 2.本案交通事故如確有涉及不明車輛(肇事車輛逃逸不明),則係屬本法第40條第1款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情形,受害人可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補償業務範圍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詳補償金申請須知),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