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完後,發現對方汽車保險過期
留言內容:
本人於103/12/5日發生車禍被撞,和對方於103/12/26在調解委員會經調解和解賠償(不包含汽車強制險),最近要去申請強制險理賠發現對方保險(旺旺產業保險,在車禍前103/12/2號已過期)請問這樣還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還是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謝謝
基金回復:
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台端已自加害人獲有賠償,本基金依上述規定,將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向加害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