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責任險ㄧ定要和解完成才能申請嗎?
留言內容:
您好:想跟您請教詢問,我的家人三月初在台南騎車時被ㄧ台遊覽車因倒車不慎而撞倒,在台南有報警。車壞人受傷且斷了四顆牙齒,經醫生判定因牙齒連續斷裂,無法裝假牙,需植牙才會讓牙齒穩固並不會造成牙垠萎縮。但因植牙整個費用高達15萬多,所以對方保險公司要求我們需和解,才能協助申請理賠。想請問這於法有據嗎?另外保險公司還要求我們提供醫師的植牙意見報告,這樣合理嗎?且對方當初答應所有醫療費還有機車維修費都會讓保險全額賠償,但知道保險並無法支付全額時,呈現擺爛態度。想請問,若已上過ㄧ次調解委員會無結果,接下來我可上法院直接提告嗎?(家人在台南,但本身我在台北會更方便處理,我可在台北提告嗎?),再煩請協助解答,十分感激您的協助。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據此,請求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並無規定應經和解程序。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範圍,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至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理賠條件與金額,台端如對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審定結果有疑義,建議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若超過30日仍未獲回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該中心服務電話0800-789885,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 ,網址https://www.foi.org.tw/。 三、台端於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自可向法院起訴求償,惟關於民事訴訟之管轄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或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例如:車禍求償案件,得由車禍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