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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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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傷者酒駕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之規定。而上述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三、有關相關細項問題,台端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您亦可撥打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 由本基金於強制險負責範疇內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雙方強制險都過保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6年5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 台端所述對造係為未保險車輛,台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五、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理賠金額和當時附的收據理賠金額不合;想要申請理賠明細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5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訂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俾利辦理本保險傷害醫療之給付,依本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辦理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另依本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另外部分給付項目均訂有限額,亦即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 二、有關 台端所詢因申請的補償金與核付的金額不合,欲索取補償金支付明細乙節,台端可逕洽本基金受任人理賠人員索取,或請來電告知申請人相關資訊以便提供。 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如果法院判決車禍賠償金小於已領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多領部分須返還保險公司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5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台端所稱已領取強制險死亡理賠金200萬元,若日後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徵信社員工離奇陳屍車內 疑怠速吹冷氣缺氧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基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諸如農業機械在田中收割,動力機械在工廠操作,挖土機在工地施工,汽車在地下室中因未熄火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工人清洗大型油罐車之油槽等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列。 二、故如台端所稱「徵信社員工離奇陳屍車內,疑怠速吹冷氣缺氧」之意外事故,並非本法保障之汽車交通事故範圍,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賠償項目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台端所詢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 (二)復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三)又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2款所稱膳食費,限於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免附收據。 四、另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之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費補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 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 台端詢問自付額之鈦合金鋼板費用,仍需依 台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憑以審查認定,如該項費用列為醫療材料費,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合計上限為二萬元。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沒有發生碰撞,可以請領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事故疑義致影響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依來函內容仍礙難了解具體個案情節,建議 台端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診斷書,醫生囑言看護申請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台端所詢醫師囑言就醫期間,宜在家看護20天,是否可給付看護費用,係屬個案認定問題,保險公司或本基金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惟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或本基金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停路邊被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 台端所詢汽車毀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之範圍。 二、台端如對車輛損壞維修及交通費用求償有疑義,得洽該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各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查詢: http://www.mvacf.org.tw/tc/index.aspx ,本基金網站),台端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損賠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