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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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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 雙方皆未投保強制險,我方父親死亡,對方手骨折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2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傷害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若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二、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台端所述雙方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令尊死亡及對造駕駛人受傷,依上述說明,受害人之遺屬(父母、子女及配偶)及對造駕駛人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駕駛人及繼承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教汽車強制險之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10月29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五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個案,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請 台端逕洽產險公司釐清,或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車禍與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2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 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 如 台端受有體傷之部分,可向對方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惟若對方事故汽車為上述情事之一者,台端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範圍,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依 台端所述與對方進行車損賠償之和調解程序,非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 台端得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 台端之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停巷弄家門口被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18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問題事涉車損及保險公司個案,與強制險及本基金業務並無關連,本基金歉難提供意見。 二、建議 台端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詢問或網址: http://www.nlia.org.tw/
  • 基金會已給附死亡撫恤金,會否因事後法院判決無因果關係而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給付之保險金

    發布日期:
    台端2015年8月15日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至本基金補償後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時,則仍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額。 二、台端所詢係屬本基金代位求償個案處理問題,請提供法院之刑事判決書及受害人或加害人相關資料,逕洽本基金(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三、另台端所述申訴書部分,並無須特定之格式,可以文字書面陳述申訴事由,逕寄予本基金受理,本基金將以書面函復處理結果。
  • 追討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8月15日於留言版詢問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二、關於無照駕車問題,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加害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即無照駕車情形),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至於是否可分期繳納被求償金額,係屬保險公司之內部權責規範,請逕向該保險公司就個案洽詢。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沒錢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7月30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有關台端因欠缺資力未能償還調解金額乙節,係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歉難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逃肇事人已被檢方提起公訴罪起訴,及另一人無保強制險駕駛人這樣兩方都會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7月15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 台端所述,事故中三位當事人,一位肇事逃逸已被檢察機關提訴,另一位沒有投保強制險。此事故中導致另一當事人死亡。這二位當事人是否會被代位求償?還是遭起訴當事人要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才會代位求償? 二、如果肇事逃逸車輛,本基金已補償受害人遺屬補償金後,經查事故發生時,有投保強制險,本基金則向該保險公司請求返還補償金,不會向肇事逃逸者求償。但如果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各款情事,保險公司則會對肇事逃逸者求償。若於事故發生時,經查肇事逃逸車輛沒有投保強制險,則本基金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肇事者求償。 三、另一位當事人沒有投保強制險,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四、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及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向肇事者求償。如果肇事者可提供相關明確客觀證據可證明無肇事責任(過失責任),本基金對他則無代位請求權。又,並非每件案件均須等待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才能求償,而是視個案情形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 五、因 台端於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對於事實部分較為簡略,本基金回覆內容恐有不清楚或遺漏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312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保險公司人員私自盜刻被保險人印章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依上述規定,若行人之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其行人非本法所稱之受害人,亦不構成本法死亡給付之要件。 二、復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另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請求權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由被保險人同意、事先和解或判決等程序。 三、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
  • 求償如何進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台端所述,目前尚未和解,仍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建議可先電話洽詢0800-825-688以明察肇事車有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經查對方之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直接向該車輛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為未保險車輛,則請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相關申請應注意事項可至本基金網頁www.mvacf.org.tw瀏覽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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