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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已給附死亡撫恤金,會否因事後法院判決無因果關係而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給付之保險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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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已給附死亡撫恤金,會否因事後法院判決無因果關係而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給付之保險金

留言內容:
去年103年10月 貴基金會已給付被車撞之行人死亡恤金200萬元,今104年8月由檢察署與法院判定行人死亡與肇事者無因果關係,,實為痼疾老化死亡,因此僅判過失傷害罪定讞。 請問: 1.基金會已給附死亡保險金,會否因事後法院判決死亡與肇事者無因果關係而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給付之保險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1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 2.為維護車禍肇事者並無撞人致死之名譽與紀錄,可否藉由申訴請基金會撤回肇事者死亡賠償紀錄並要求請求權人返還基金會給付之保險金。 3.基金會網頁上沒找到申訴書,請問如何申訴?
基金回復:
台端2015年8月15日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至本基金補償後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時,則仍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額。 二、台端所詢係屬本基金代位求償個案處理問題,請提供法院之刑事判決書及受害人或加害人相關資料,逕洽本基金(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三、另台端所述申訴書部分,並無須特定之格式,可以文字書面陳述申訴事由,逕寄予本基金受理,本基金將以書面函復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