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保險公司人員私自盜刻被保險人印章申請強制險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保險公司人員私自盜刻被保險人印章申請強制險理賠

留言內容:
機車與行人(86歲)發生車禍,23日後行人因老年老化死亡,強制險已支付200萬元理賠金給行人家屬。 請問: 1. 如檢調或法院判定行人死因與車禍無直接關係,200萬理賠金是否會向行人家屬索回? 2.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人員私自盜刻被保險人印章用印於「機車強制險理賠申請單」中,且無被保險人簽名,成功申請保險理賠金200萬給付該行人家屬。如此程序不合法,200萬元理賠金會向行人家屬索回或向保險公司求償?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依上述規定,若行人之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其行人非本法所稱之受害人,亦不構成本法死亡給付之要件。 二、復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另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請求權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由被保險人同意、事先和解或判決等程序。 三、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