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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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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醫療費用問題

    發布日期:
    一、對方所騎機車若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令妹所受傷害,可檢附相關單據逕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若未投保,可逕洽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二、申請保險金或補償,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而本法對受害人僅提供基本保障,並非實支實付,令妹自費之材料費共115,800元,依給付標準規定,屬「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為新台幣20,000萬元。 三、又令妹受領之補償金,除本基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日後得代令妹向對方求償外,亦視為對方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對方於再受有賠償請求時,亦得主張扣除之。 四、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事後報案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8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事後向警察機關備案,警察機關不發給證明文件情形,請 您用書面說明該案發生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事故經過情形、何時向那個警察機關報案、受理的員警及處理情形、調解文件,併同其他與證明事故有關之文件,向任一產險公司申請補償,以供本基金及受理之產險公司查證後,再依規定處理。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求時效

    發布日期:
    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依您所詢問題,參酌修法意旨,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一、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您若未能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基金自無從依民法過失相抵規定為減免之退讓。 二、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前自損害賠償義務人處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若對方於申請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後再與您和解約定由您另賠付一筆工作損失,並無向補償基金抵免問題。 三、保險人自請求權人文件交齊之日起10個工作天應為給付,至於如何面對求償的問題,應視個案情形討論。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若被保險人就車禍事故已賠償予被害人,則被保險人應檢負何種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二、依 您來函所述為個案問題,請逕洽承保的保險公司。如對保險公司處理尚有爭議,請 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輔助器材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其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如為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仍須經醫師認為係治療上必要者,始含括在內。至您所詢問題,仍經由當事人提供有關文件,足以證明該材料為治療上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再由產險公司審核認定。 二、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情事如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至於您留言板所稱個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詳請參閱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首頁「申請補償專區」。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碰撞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電子信函所詢內容,並非本基金職掌,僅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有關肇事責任鑑定部分,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三)有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可與保險公司代表協調解決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法律責任

    發布日期:
    依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發生車禍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對方受傷者,若您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您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受害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視為您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於您受賠償請求時,依法得扣除之。 二、本法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因本法僅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部份項目之醫療費用有限額規定,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對方若更有主張,依法仍可對您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受害人已死亡,醫療給付該由誰請領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六、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依您的來函內容,受害人生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之傷害醫療給付,依上開規定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請求權。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