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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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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特補基金或強制險死亡給付是否能匯至同一帳戶

    發布日期:
    一、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之死亡給付,宜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有關規定,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按請求權人之平均分配後再直接給付各請求權人。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照駕駛且車子承保人為女朋友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包括看護費但有限額規定)、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受損如車輛損壞部分,強制險無法給付。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3,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互撞 對方死亡 我方強制險已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因此,如果受害人遺屬提出補償金殘廢給付申請,且對方死亡與本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時,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代位向您這方的機車駕駛人求償,而在補償金給付前,如對方已獲有賠償時,請即通知本基金,本基金將依規定予以扣除,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代位行使求償權。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當場無報警,如果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1.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2)請求權人身分證明。(3)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4)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5)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2.續前揭說明,您需報案紀錄,故請洽轄區警察單位。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安德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追償理賠金的範圍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依您所述,甲無照駕駛,造成乙死亡之事故,乙之遺屬可向對造甲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人給付乙之遺屬保險金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範圍內向甲求償。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醫療費用明細

    發布日期: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一、(一)、1、(5)規定,請求權人向保險人提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申請時,應檢附「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二、依您所述,檢附醫療費用明細部分,若該醫療費用明細未能證明及辨別該費用支出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限額及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費用時,保險公文無法據以審核,建議配合提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例如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由保險人影印並由請求權人簽章後併申請案卷,保險人再予以審核。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路邊停車無強制險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阿伯騎車不慎撞到路邊停放的汽車致傷,該路邊之汽車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阿伯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惟所詢事故經過情形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阿伯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可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規定。另強制險或補償金之申請手續簡便,不可能因委託他人代辦而有不同的結果,也不必花錢請人代辦,以免不必要的浪費。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假使沒出險

    發布日期:
    (一)欲查詢肇事汽車是否為強制責任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及承保公司名稱,可檢具警方核發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確認對方車輛之承保公司後,可直接向該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強制險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沒有在事發5日內提出申請並不影響權益,但儘早提出申請可早日獲得理賠以及便於保險公司查證交通事故經過情形。 (二)上述說明如尚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德彰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台端服務。
  • 追償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如來文所示,甲、乙二車發生碰撞,甲酒駕0.8致乙死亡,乙家屬請領200萬後,甲車所投保之保險人依上述規定,在給付金額範圍內行使代位權向甲求償,但該代位請求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 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彭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6。

  • 受重傷人真的無處求償嗎

    發布日期:
    一、有關所述車禍事實認定與相關民事求償問題,因涉及個案判斷,非本基金業管業務,故歉難據以答復,尚請見諒。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及第28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除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不給付情事外,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併此說明供參。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