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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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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若已和解可申請嗎

    發布日期:
    一、依留言內容所述,雙方發生車禍一方未投保強制險,另一方受害人申請補償金近2萬元醫藥費,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理賠診斷書判定有爭議

    發布日期:

    一、依來函所述,對保險公司處理殘廢認定尚有爭議時,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詢問

    發布日期: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3496 號函,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以及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而申請殘廢給付時須檢附:「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殘廢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及視需要之X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以上所稱診斷證明書採乙種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辦。但申請殘廢給付者,若在離島地區無前述層級醫院者,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 (二)上述說明如尚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
  • 對方不實告知

    發布日期:
    一、關於所詢問題,對造車輛係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若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若和解金額小於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至和解之當事人真意如何,建議與對造協調解決。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收據賠付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如下列各款費用: 1.急救費用:指教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包括如下: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3.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二、台端所述之醫療收據註明急診費,門診費,衛材費項目問題,需視個案判斷是否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並符合法規規定。 三、如有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8,以便進一步說明。

  • 住院膳食費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保險人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對於受害人住院期間之膳食費應主動給付每日膳食費新台幣180元,住加護病房者,亦同。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3,以便進一步說明。

  • 詢問義眼

    發布日期:

    台端102年4月16日留言板所詢事項,非涉及本基金業務,歉難據以答復,建議可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址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或洽其電話(02)27878200諮詢。如有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游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10,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機車強制險還能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嗎?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之事由,係指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或無投保強制險之情形,致請求權人無法向保險人請求強制險保險金給付時,方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您若已申請事故汽車之強制險保險金,並不能再申請補償金。 二、依本法規定,受害人受傷可以在2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包括1.急救費用,2.診療費用,3.接送費用,4.看護費用)及殘廢給付。而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在法律上是被當作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所以您除了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保險金外,也可以依民法的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您欲與被保險人洽商和(調)解時,請注意本法第31條的規定。 三、以上有關傷害醫療費用或殘廢給付的詳細規定或其他有關的法令規定,可至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如何申請補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申請補償者,若和解獲有之賠償之超過依法可補償的金額,依法不再予以補償。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責任釐清及申請補償一些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您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另親屬看護費用問題,看護費用係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並無親屬之限制,申請看護費用,原則上應提供看護人出具之收據,若由親屬看護而未支付看護費時,並無明訂表格文件,建議可提供看護人之姓名、地址與受害人之關係書面證明。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