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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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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很多瑕疵的單一事故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在駕駛人自損事故不涉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時,即不在該保險之保障範圍內。 2.本案交通事故如有涉及不明車輛,則係屬本法第40條第1款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情形,受害人可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補償業務範圍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詳補償金申請須知),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因信用問題無法提供帳戶或無帳戶

    發布日期: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規定,請求權人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請求權人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可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服務中心取得證明,地址:台北市中正去重慶南路一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並簽具切結書,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 車禍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您所述,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體傷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對方體傷的相關診療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對方之病痛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當然不能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上述規定向您求償。 三、您表示迄今無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申請調解。
  • 疑問煩請待解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依 台端所述該案警方現場圖、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無法佐證涉及他車,則無法依前揭本法規定申請補償金。 (二)本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本法第28條規定。台端另詢他案如駕駛者酒後騎乘機車(換算呼氣值0.04mg/l)撞到停放路旁之車輛而身亡,若經查該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應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而 台端所詢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理賠或補償之核定。 (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 詢問強制險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時,請求權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惟 台端所詢事故經過情形,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屬個案之認定,建議檢附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憑以認定。
  • 住院理賠疑問

    發布日期:
    關於申請補償金所需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所附之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至病房費差額部分,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倘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有關 台端之個案,建議檢附有關文件向就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再憑以認定。
  • 車子停在路邊白線上被公車撞

    發布日期:
    關於您留言詢問財物損失(車體維修費)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3496 號函,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車禍提出工作損失賠償

    發布日期:
    1.因車禍所延伸民刑事相關法律問題非本基金專職辦理補償業務之範圍,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建議 台端向專業之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詢問較為妥適。 2.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台端所稱工作損失即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所失利益,也就是因侵權行為造成將來所可期待之工作所得。 3.台端所提問,因修繕車輛期間的工作損失可否請求,另須考量該車輛是否為其工作或營業所必須,如果該車輛僅為其代步至上班地的交通工具,那債權人可改用其他代步工具,如搭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為之,該部分之車資可向 台端請求。但無不能工作的「所失利益」可言;如該車輛係供營業使用(諸如計程車),則因進廠修繕,債權人無法以該車輛營業,就會有工作上之「所失利益」。
  • 強制險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一、查所詢強制險法令規定疑義部分,於 台端102年7月15日來電時,業已初步回答,其中涉及裁罰保險公司問題,非屬本基金業管業務,合先敘明。 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因此,申請居家看護,應由合格醫師出具證明即可。另關於和解條件,係由當事人雙方協調確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但書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至詢問可否向其他保險公司或受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規定,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