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的合理項目及求償金額
留言內容:
1.請問甲方汽車於右轉時. 不慎與緊跟在後的直行機車發生擦撞,擦 撞點在汽車的右後輪, 乙方機車二人輕微擦傷, 目前甲方已支付機車 全部修理費用約2萬元(乙方要求有擦傷即換全新),及附有影本收據的 醫藥費6仟,請問乙方可再拿醫藥費正本及財損正本向甲方保險公司申 請強制險理賠嗎? 2.另乙方還可向甲方要求看護費.醫藥費.調養費.薪資.油資.精神損失.收驚費嗎? 25萬是一般合理的求償金額嗎? 3.是否先確認分析研判表中責任歸屬,再來由調解委員會來談是否和解 及求償金額. 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又依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四、承上,乙方拿醫藥費正本向甲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乙方與甲方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至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害(例如汽機車修理費),並無法依本法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五、乙方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條文向甲方提出要求 台端所詢部分損害範圍,而金額部分之合理性因個案情況皆不同,故建議 台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損害範圍及金額,及先確認分析研判表中責任歸屬,若仍有疑義,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由調解委員會談和解及求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