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強制險殘障理賠有無時效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90年8月23日台保司字第0900705668號函指出:「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建議 台端檢具前揭說明二致成殘廢之證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保險公司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 -
和解後,殘障等級提升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屬於身體傷害部分)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則無法再申請保險給付,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和解金18萬元且和解書註明「包含強制險」。其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應依上述第一點之說明,視您所受領之和解金額是否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若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始可申請差額部分。 -
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3496 號函示,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撞到一個闖紅燈的老人
發布日期:一、台端詢問因駕車與一名老人發生交通事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請該名老人檢附有關文件向您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二、關於您的權益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建議得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您的疑義。 -
治療期超過兩年可否繼續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 -
和解書強制險問題
發布日期:(1)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2)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雖和解書上未註明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然依上揭意旨,若無約定不得扣除,則和解金額應包含強制險給付在內,故除非 台端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始得再申請差額部分。 -
我騎車. 撞到騎腳踏車闖紅燈的婦人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您所述,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體傷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對方體傷的相關診療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對方之病痛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當然不能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上述規定向您求償。 三、您表示迄今無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申請調解。 -
申請補償基金與對方談和解可同時存在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
車禍事後醫療賠償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 -
左轉彎車未禮讓行人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