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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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的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 台端所詢申請補償金乙事,建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依個案情形審定。 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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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法修正前後法令適用問題
發布日期: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應適用修正後的 規定;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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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產險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您好:因前陣子發生車禍,只知肇事者車輛是租賃車,請肇事者之保險公司提供租賃契約相關資料,以供訴訟,然對方告知因個資法無法提供,可我也算是當事人,有知權利吧!因為很不幸的是肇事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對方車輛無投保強制險,您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參照本法第7、14條、40條)。至於本案是否屬於給付範圍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受理公司將再依有關文件予以審查。 (2)另依照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3)至於對方車輛之租賃契約、保險額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非產險公司所得告知之範圍。有關和解或求償事宜,台端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循司法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
若肇事逃逸者為自行車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依您所詢,與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自行車肇事逃逸,因自行車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故無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財團法人代為求償理賠疑慮?
發布日期:一、復台端102年12月23日電子郵件。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規定,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才符合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台端所述機車在一般農路撞上停放農用車而自摔受傷,其農用車是否為動力機械,及是否停放於上述所稱之道路範圍,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機車騎士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相關具體資料審定。 三、又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
看護費問題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
理賠的合理項目及求償金額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又依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四、承上,乙方拿醫藥費正本向甲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乙方與甲方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至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害(例如汽機車修理費),並無法依本法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五、乙方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條文向甲方提出要求 台端所詢部分損害範圍,而金額部分之合理性因個案情況皆不同,故建議 台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損害範圍及金額,及先確認分析研判表中責任歸屬,若仍有疑義,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由調解委員會談和解及求償金額。 -
機車與腳踏車擦撞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5條規定,機車亦為公路法所規定之汽車,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肇事車輛之強制險承保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搭吊車觸電摔落死亡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本法第11條所稱請求權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2)至於本案是否屬於給付範圍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建議您先通知受害人之遺屬向大貨車之強制險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受理公司將再依有關文件予以審查。 -
膳食費問題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保險人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受害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因此有關 台端所詢診斷證明書與醫療費用收據所載住院天數不一致情形之個案,應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如對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費用收據之記載有疑義時,建議可補正相關具體資料或向醫院查證,以供審核,再憑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