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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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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管灌膳食費及家庭訪視計價單的給付問題

    發布日期:
    一、關於 台端詢問有關管灌膳食費給付問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因此住院期間,得申請膳食費。至於護理師訪視費的部分負擔及護理師的交通費用,因非本法所稱受害人本人之相關醫療費用,故不在給付範圍內。
  • 不好意思

    發布日期:

    一、未滿18歲無照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包括機車,以下同)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情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3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上開第1款規定者,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撞擦轎車無人受傷後肇事逃逸 依前揭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若有不明瞭之處,可詳洽詢各交通警察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三、台端騎乘機車擦撞轎車,若造成轎車受損,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無照駕駛或肇事逃逸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為了避免台端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及保護民眾用路安全,請恪遵法律規定,取得駕照再上路,萬一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自己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若有人受傷,應將傷者送醫或其他必要措施,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四、若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保法第40條第2項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二、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保險公司依本法第40條第2項辦理保險金給付後,方確認係為同條第1項第3款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時,保險公司可向本基金求償,本基金歸墊保險公司,同時告知請求權人及加害人後,即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主個案是否為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由保險公司及本基金依相關事證個案審定。

  • 10個工作日內給付補償金問題

    發布日期:
    關於申請補償金所需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所附之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有關 台端之個案,建議檢附有關文件就近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再憑以認定。
  • 強制險理賠不足部份…

    發布日期:
    關於 台端留言詢問若車禍過失並非我方,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是否不應由我方負責,因強制險給付係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理賠不足時,仍須依雙方肇事責任負責。摘錄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供參。由於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事涉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隨個案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疑義。
  • 零肇責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原則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惟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方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等製發之初步分析意見,有無過失責任,最終仍有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或法院判決之認定。
  • 受害人酒駕行為是否會追討回已理賠的強制險金額

    發布日期:
    (1)關於來信內容,並未說明受害人係申請強制險或係申請補償金,又本法第28條之規定非追償之依據,致相關酒駕問題疑義,故本基金礙難據予回復。為明瞭並解答 台端確切之疑惑,建議可來電詢問,本基金再憑以說明。 (2)本基金網站之「申請須知與流程」(詳本基金首頁申請補償金專區)可供 台端參考。
  • 酒駕已先行賠償受害人

    發布日期:
    (1)台端所詢酒駕撞到機車騎士,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建議台端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和解書、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傷者身分證明、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向自身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歸墊。 (2)又酒駕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涉及本法第29條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之情事,需依卷證資料加以判斷,請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後,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 汽車與腳踏車相撞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受損如車輛損壞部分,強制險無法給付 二、另詢問財物損失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車禍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您所稱「令堂1月15日早晨牽著腳踏車過馬路,被一輛汽車撞倒…」乙節是否符合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所附之有關證明文件審核認定。 (2)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建議本案可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