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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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保險金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6月16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台端如已先和解後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得於該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台端對和解內容及申請理賠或補償金過程之說明並不完整,請再來函說明清楚或請來電詢問。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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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聯單有登記乘客 才能理賠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6月24日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 台端留言內容,保險公司要求請求權人提出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乃依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惟 台端提供之事故登記聯單如無登載完整之當事人,保險公司尚無法研判請求權人是否為涉入該交通事故之當事人,即無從憑以辦理理賠作業,建議 台端可進而提出其他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中有登載完整當事人之表單資料如: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供保險公司審查認定請求權人資格。 三、如果 台端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需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汽車事故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汽車駕駛人雖然無照駕駛,致第三人受傷,該第三人仍得依法向汽車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人給付第三人保險金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無照駕駛之駕駛人求償。 -
膳食費問題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保險人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受害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因此有關 台端所詢診斷證明書與醫療費用收據所載住院天數不一致情形之個案,應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如對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費用收據之記載有疑義時,建議可補正相關具體資料或向醫院查證,以供審核,再憑以認定。 二、請求權人於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每日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為限。故如實際住院5天,每日180元,保險公司應核付900元。 -
對方遲遲不肯配合理賠
發布日期:一、因 台端留言內容之相關事實經過不完整,請來電詢問或洽詢台端投保之保險公司。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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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險或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依台端所述,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當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補償申請,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A B C D車聯環撞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依台端所述,如前方車輛之駕駛人有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受傷或死亡,不論台端有無過失,都可向台端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而前方車輛車上如另有乘客受傷或死亡,則該乘客可選擇向乘坐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或向台端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擇一申請)。 二、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台端如有其他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如對方之車輛維修費用)係屬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台端如有承保可向承保公司諮詢相關理賠問題。 三、有關行車事故之肇事責任鑑定部分屬個案認定問題,並非本基金之職掌,建議台端可於交通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
車禍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行駛高速公路,擦撞到一台運水果的冷凍廂型車右後方,造成其右後下方鐵架及燈號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 二、有關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除賠償第三人汽車車損修復之直接損害外,是否包括租用他車以資代替之間接損害,台端可再詢問承保自己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瞭解第三人責任保險單條款內容,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
車禍死亡
發布日期: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規定,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及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本基金)請求補償。合先敘明。 二、因自行車非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亦非刑法公共危險罪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故喝酒後騎自行車遭未保險汽車撞擊致死,不論對方車駕駛有無過失,其遺屬等請求權人仍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金;如肇事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向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其他補償或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三、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若損害賠償義務人能舉證證明無過失因素時,則不須負賠償責任。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為限。 二、另依前揭條文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二萬元為限。且其與其他醫療費用合計之總額仍不得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