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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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申請時效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8月23日台保司字第0900705668號函釋,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
(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
(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
(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建議 台端檢具前揭第二點,致成殘廢之證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保險公司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撞到行人又無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所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詢問酒駕又沒保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傷,則該行人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又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關於車禍和解部分,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負責協調雙方當事人間之爭議,俾解決紛爭。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乙方已賠償甲方醫療費用,故乙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轉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處理賠償時間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有關 台端詢問個案之辦理進度情形,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請儘速與本基金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分機502連繫,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
特補金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2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台端留言詢問事項,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如 台端對求償個案有疑義,得洽本基金法務處查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失能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2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發生車禍,如對照汽車有本法第40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何一家產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三、依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如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將扣除 台端申請強制執行之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有關 台端所述收到法院判決書及強制執行,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疑義乙事,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 台端先向產險公司提出申請,再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法院判决書及強制制行如何申請那單位補償金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2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發生車禍,如對照汽車有本法第40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何一家產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三、依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如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將扣除 台端申請強制執行之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有關 台端所述收到法院判決書及強制執行,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疑義乙事,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 台端先向產險公司提出申請,再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與過失相抵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2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因此補償金之給付,並無過失相抵問題。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基金賠償後是否向加害者之繼承人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2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本基金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追償之情形,如損害賠償義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時,若繼承人未拋棄其繼承權,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本基金自得依民法繼承編及上述規定向該繼承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補償(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台端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肇事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承保公司,並可向該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本基金網站/相關連結下點擊產險公司名稱)詢問。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