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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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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法院判决書及強制制行如何申請那單位補償金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2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發生車禍,如對照汽車有本法第40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何一家產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三、依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如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將扣除 台端申請強制執行之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有關 台端所述收到法院判決書及強制執行,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疑義乙事,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 台端先向產險公司提出申請,再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與過失相抵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2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因此補償金之給付,並無過失相抵問題。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基金賠償後是否向加害者之繼承人求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2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本基金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追償之情形,如損害賠償義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時,若繼承人未拋棄其繼承權,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本基金自得依民法繼承編及上述規定向該繼承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補償(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台端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肇事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承保公司,並可向該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本基金網站/相關連結下點擊產險公司名稱)詢問。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尚未和解有要申請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2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有關傷害醫療費用之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及(四)看護費用。台端所提「醫療費+就診車費+回診費+復健費+轉院車資+伙食費+看護」,屬前述醫療費用之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等費用項目。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就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之保障,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有上限之規定。台端所詢「工作損失」非屬傷害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台端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給付項目或限額部分,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台端所詢事項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五、台端如仍有疑點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轉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金可以申請哪些部分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及(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二) 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如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器材及裝置費、義眼器材及裝置費、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等項目均有限額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上限之規範。 三、另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實務上是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所付交通費為計算依據,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四、台端所詢三項強制險給付之內容,仍需依 台端所提供之醫療費用單據,由產險公司依上開法令規定憑以審定。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代位求償的時效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22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另依本法第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規定本保險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始以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為補充。因此 台端所詢有關本保險代位求償之時效本法第二十九條已有規定,應從其規定,亦即本保險之代位求償時效,係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代位求償後續追討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無照駕駛)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至於「保險公司求償之數額9萬多元是否需要全部賠償?是否可以分期償還?」乙節,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物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強制險 裝牙冠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1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應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以及醫療費用收據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等文件正本。故 台端申請補償金時,有關裝牙冠的證明文件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至於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補償要件,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有關向醫療院所申請補發醫療費用收據之費用,尚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補償金之給付項目。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游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10,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肇逃無人受傷,可否申請特別補償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請求權人依本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申請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醫療費用收據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七)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八)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九)如經法院民、刑事判決或和(調)解者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檢附判決書、和(調)解筆錄或和(調)解書影本。  (十)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另台端所詢事項,建議 台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或需補正項目,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或通知。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