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強制險依肇責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強制險依肇責理賠

留言內容:
您好 我在去年發生車禍骨折 後續與肇事者談和解理賠時 對方避不出面 僅由產險理賠員洽談和解賠償事宜 產險公司表示 依照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所以強制險的部份也需要依肇責打7折(依初判表,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肇責比例保險公司決定) 但是就強保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符合強制險理賠規定的金額應該是實支實付,沒有肇責問題 就一般了解,可以請求的賠償應該是 1. 符合強制險給付規定的金額 2. 第三責任險依肇責理賠金額 上數二項相加為請求理賠金額 現在產險公司要求強制險部份打折 那強制險打折部份是否變成變相補貼產險公司第三責任險的支出 想請較這種做法是合法的嗎 強制險理賠是如產險公司所說可依肇責理賠嗎 感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2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係依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訂定,保險人應依給付標準辦理保險給付。 三、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四、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部分項目有費用上限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五、台端如對產險公司給付有疑義,得向該公司0800客服專線詢問,如仍對詢問結果有異議時,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申請評議。 六、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