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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位求償的流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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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位求償的流程

留言內容:
關於代位求償,貴單位會以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來向債務人求償嗎? 即便已取得法院判決書。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2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二、有關本基金代位求償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行之程序事項,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若債務人無意和解或因故未達成和解或和解後未依約履行,則視個案具體情形,逕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另如 台端所詢即便已取得法院判決書,若本基金非該法院判決書之訴訟當事人,仍會依法向債務人進行求償。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