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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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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強制險殘障理賠有無時效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90年8月23日台保司字第0900705668號函指出:「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建議 台端檢具前揭說明二致成殘廢之證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保險公司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
  • 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3496 號函示,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撞到一個闖紅燈的老人

    發布日期:
    一、台端詢問因駕車與一名老人發生交通事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請該名老人檢附有關文件向您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二、關於您的權益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建議得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您的疑義。
  • 治療期超過兩年可否繼續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
  • 車禍事後醫療賠償

    發布日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
  • 左轉彎車未禮讓行人

    發布日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因信用問題無法提供帳戶或無帳戶

    發布日期: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規定,請求權人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請求權人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可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服務中心取得證明,地址:台北市中正去重慶南路一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並簽具切結書,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 疑問煩請待解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依 台端所述該案警方現場圖、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無法佐證涉及他車,則無法依前揭本法規定申請補償金。 (二)本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本法第28條規定。台端另詢他案如駕駛者酒後騎乘機車(換算呼氣值0.04mg/l)撞到停放路旁之車輛而身亡,若經查該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應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而 台端所詢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理賠或補償之核定。 (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 詢問強制險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時,請求權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惟 台端所詢事故經過情形,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屬個案之認定,建議檢附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憑以認定。
  • 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3496 號函,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