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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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補償基金的收入來源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2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之說明,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係依該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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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不含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2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及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規定,台端得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如台端所述和解書上約定不含強制險,即強制險給付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惟台端所詢事項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應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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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02-8789-6213是貴單位的電話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電話號碼02-87896213確實為本基金公務電話之一,建議台端可再撥打電話請總機人員轉法務處,俾進一步了解您個案情形。 二、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台端所詢「車禍後至骨科診所治療,掛號費200,體震波治療4500需自費負擔」乙節,依上述規定,掛號費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範圍可以給付,但體震波治療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亦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範圍,故無法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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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1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
二、另依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及同條文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至於台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本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承保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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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相關賠償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若加害人之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受害人之傷害醫療費用應向加害人車輛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未保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有關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規定,以必需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缺損牙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1萬元為限,缺損5齒以上者,合計以5萬元為限。
三、綜合上述,如未實際裝置義齒,則無法申請該項保險給付或補償。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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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貴網站 理賠申請書文件有缺漏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有關台端建議本基金網站表格下載處缺少「接送費用證明書」(容易讓請求權人忘記申請)、「本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上面請求權人欄位已填入ooo,讓人不便填寫)及「匯款資訊要匯到受害人帳戶」(不見理賠文件內有填寫或送件之處)乙節,本基金將再檢視相關書表及所需填寫欄位,以利請求權人填寫,感謝台端提供之寶貴意見。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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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過期,肇事者卻要我賠償他所有醫療費用,這樣是否有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述未投保強制險,且依初判表記載,並無肇事因素,惟依上述本法第7條規定,受害人仍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台端如有其他疑問,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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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上 哪裡可以查到 函釋?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0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查詢金管會保險局民國94年 09 月 16 日保局四字第0940210138號函釋及財政部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請參閱本基金網站:/法令規定/法令資料彙編/三、強制汽車責任給付標準搜尋第313頁及314頁,或網址 http://www.mvacf.org.tw/UpFile/KnowledgeFile/104-333-03-0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pdf。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是否可以申請強制險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0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約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4、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