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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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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為何貴網站 理賠申請書文件有缺漏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11月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有關台端建議本基金網站表格下載處缺少「接送費用證明書」(容易讓請求權人忘記申請)、「本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上面請求權人欄位已填入ooo,讓人不便填寫)及「匯款資訊要匯到受害人帳戶」(不見理賠文件內有填寫或送件之處)乙節,本基金將再檢視相關書表及所需填寫欄位,以利請求權人填寫,感謝台端提供之寶貴意見。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方強制險過期,肇事者卻要我賠償他所有醫療費用,這樣是否有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11月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述未投保強制險,且依初判表記載,並無肇事因素,惟依上述本法第7條規定,受害人仍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台端如有其他疑問,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網站上 哪裡可以查到 函釋?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0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查詢金管會保險局民國94年 09 月 16 日保局四字第0940210138號函釋及財政部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請參閱本基金網站:/法令規定/法令資料彙編/三、強制汽車責任給付標準搜尋第313頁及314頁,或網址 http://www.mvacf.org.tw/UpFile/KnowledgeFile/104-333-03-0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pdf。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是否可以申請強制險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0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約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4、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火燒車 強制險 或 其他附屬車險是否有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10月1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台端所詢「若是車主開車 引擎過熱 下車查看 引擎蓋 被引擎爆炸所傷或致死」乙節,若該車主之傷亡,非因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則依上述規定,該車主非本法所稱之受害人,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另台端所附連結之影片,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事實證據個案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審查通過給付時間,通知方式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6年10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本件給付補償金情形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診斷書上的,「建議」與「需要」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台端詢問因醫生在診斷書證明寫「建議使用護踝」,若支出護踝費用可否申請補償金乙節,仍需依台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參考相關傷情憑以審查認定。如護踝為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可在限額二萬元內核付。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合理的交通費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二、台端所詢交通費因涉及個案情形,須視台端所檢具之資料,並由受理之產險公司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是否可以申請強制險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賠付遲延。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9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問個案辦理進度,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建議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並提供請求權人相關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