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其他

  • 機車閃避違規行人自摔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1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 依您所述,機車駕駛人因閃避違規之行人,致自摔受傷,依前揭規定,非屬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 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特殊補償基金會僅能申請一次嗎?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12月3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又第4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依上說明,您得於同一事故發生日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本基金所委託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或補償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請求權人欲請領取消禁背支票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12月2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告之申請本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四)及(五)規定,請求權人為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

    二、 您所詢「請求權人聯徵資料顯示帳戶呆帳,請問是否得以請領取消禁背支票?」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由該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堆高機發生事故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12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因此,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且致他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始為本法保障範圍。

    二、 您所稱「上班時間在廠區內使用堆高機卸貨櫃作業……與行駛中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之要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因所詢事實尚非明確,本基金礙難具體答覆。

    三、 有關事故之肇事責任歸屬如存有疑義,建議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死亡請領與醫療單據請領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傷害醫療給付與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綜上,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就醫後死亡,其未請領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為該受害人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行使請求權利。死亡給付之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對方涉嫌肇事逃逸又沒保車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8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 二、 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同法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補償時,準用第27條規定。

    三、依您所述,對方涉嫌肇逃之車輛,如屬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汽車,人身傷害部分,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家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至「車損維修」一節,依上述規定,尚非屬本法保障範圍,有關請求損害賠償事項,建議向住居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保險不願告知申請特補基金原因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8月2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建議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方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詢電話:0800-825688),對方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可直接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二、另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及各產險公司電話、據點,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發生車禍住院期間染疫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7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亦準用之。

    二、 您所詢「如果車禍住送醫被檢驗染疫,住院隔離七天,請問這七天能否申請看護費,膳食費……等等相關理賠申請?」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事屬個案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基金是否會扣除刑事和解金額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7月26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 您所詢與肇事者在刑事案件中以12萬元和解,和解內容不包含在後續強制險與民事賠償中扣除,嗣後始得知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若申請特別補償金是否會扣除該12萬元一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不受該和解約定之拘束,並於補償時會先扣除您已自對方獲有賠償之金額(財物損失除外,例如車損),若有差額才會給付補償金。

    三、 建議您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四、 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http://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失能給付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7月6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二、 另依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之審核基準一、略以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

    三、 您所詢申請失能給付一節,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尚難具體答覆,建議逕洽欲申請之保險公司詢問。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3/70頁,共691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