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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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臉頰顴骨斷裂導致臉頰凹陷五公分能否申請強制險殘廢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9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二、依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關於頭、臉、頸障害系列之審核基準, 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一年以上始得認定。臺端所詢右臉頰顴骨斷裂凹陷,醫師證明病態固定是否可申請殘廢給付,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有關強制險相關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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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看護證明若需要英文版,是否有統一英文表格,或是可以自己翻譯?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亦可自本基金網站(本基金首頁/業務介紹/申請補償專區/申請表格下載)下載看護證明,若需要英文版,可自行翻譯。
二、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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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請表格疑問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9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肇事車輛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但並非表示拿了補償金後,就必須放棄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賠償請求。
三、至於所詢有關填寫補償金書表問題,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業將補償業務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現場提出諮詢,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相關申請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四、另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乙節,實務上是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所付之交通費為計算依據,請求權人可提供計程車收據及醫療費用單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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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無法申請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9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臺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計算醫療費用總額後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二、至臺端所詢要再開刀移除鋼釘鋼板之費用,同樣會依上述原則辦理,建議事後將所有與本次車禍有關之醫療單據重新送審(惟請注意須在距車禍發生日起二年內申請),若所有醫療費用合計金額有超過和解金額部分,本基金仍會依法核付。
三、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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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證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9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準用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故受害人如有符合前揭規定之情形,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基金申請看護費用。其看護費用之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關於看護費用之申請,應檢附之憑證為:(一)看護人出具之收據。(二)若由親友看護,請提供記載擔任看護親友之姓名、親屬身分關係、地址及看護期間之書面說明代替。至臺端所詢看護收據只有一份,申請時可否使用影本乙節,可以檢附前揭看護證明代替之,請臺端逕自本基金網站下載使用。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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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理賠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8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臺端所詢車禍後需要壓力襪來抑制疤痕增生,其壓力襪費用仍需依上述規定憑以審查認定,如列為醫療材料費者,依給付標準規定,須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合計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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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未加保也逃避賠償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8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說明如下: (一)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其中診療費用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另亦可申請: (一)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二)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三、至於所詢可以向對造求償多少賠償金,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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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8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二條對診療費用有規定,其包括: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 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故來函所詢臺端自行在藥局買藥,縱係此次受傷必要相關藥物,因該費用不屬上述診療費用,本基金礙難給付。
三、 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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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超標但鑑定無責,也要被保險公司追償?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8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另臺端所詢酒駕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涉及本法第29條向被保險人求償之情事,需依卷證資料加以判斷。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法繪製事故現場圖,以致後續無法判定交通初步分析表,那麼缺少這兩樣東西是否特別補償申請就無法辦理?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8月22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按「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本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另臺端所詢有關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文件正本之疑義,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審定並向臺端說明。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及給付標準,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