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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酒駕從後方追撞,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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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酒駕從後方追撞,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留言內容:
兩個月前,在上班途中家人騎著機車遭後方酒醉駕駛追撞,肇事者在犯案後立即逃逸,所幸沿著路口監視器的影像,最終在其住所逮到人,想問: 家人本身並無喝酒,而肇事駕駛酒精濃度高達0.73,我方是否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呢? ?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2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復按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另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查詢肇事車輛之本保險投保公司,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並可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本保險理賠申請。如對造之汽機車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及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