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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時間的認定|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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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時間的認定

留言內容:
請問若要申請神經障害的失能給付,診斷書已經記載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 雖然還沒治療六個月以上,不能申請給付嗎? 保險公司主張一定要治療六個月以上,但是醫師已經認為不會痊癒了,一定要等六個月嗎?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2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二、另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之審核基準一、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

三、臺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