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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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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對方肇逃無人受傷,可否申請特別補償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請求權人依本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申請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醫療費用收據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七)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八)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九)如經法院民、刑事判決或和(調)解者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檢附判決書、和(調)解筆錄或和(調)解書影本。  (十)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另台端所詢事項,建議 台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或需補正項目,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或通知。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診斷證明書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1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理賠,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檢具「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另留言所提中醫治療部分,須具有我國中醫師執照及為合格醫療院所之條件,至於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教強制險理賠金支付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0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台端所詢「如果在和解協議中已先支付對方醫療費用,那替對方申請的強制險理賠金是否能直接支付到我這邊的帳戶呢?」,需視雙方當事人之和解協議內容而定;如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未約定是否扣除,依本法第31條前段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歸還被保險人;如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依本法第31條但書,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予受害人。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民事判決確定,卻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台端所述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疑義,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後 對方未給付 該如何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0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至於和解後,如何證明對方未履行債務,建議 台端提供相關和解資料,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審定。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向對方國泰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卻寄補償基金代位權告知書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0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且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個案問題,建議 台端可來電洽詢,以便依個案實情進一步說明。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
  • 自撞路邊拖板車子車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10月3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台端所詢車輛受損及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可向承保 台端車體損失保險之產險公司理賠人員諮詢。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可理賠項目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如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器材及裝置費、義眼器材及裝置費、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等項目均有限額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上限之規範。 三、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各產險公司悉依給付標準辦理本保險理賠項目核定及給付,並匯入請求權人帳戶,台端如對理賠給付內容有疑義,可請產險公司協助說明或提供理賠明細資料,如遇有異議者,得向受理案件之產險公司提出申訴,若仍有不服,得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0800-789-885)申訴。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可以不透過保險公司申請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惟若申請人已擇一產物保險公司受理,後續理賠事宜,即由該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有關 台端詢問個案辦理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並提供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 與曳引車發生碰撞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9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二、又依「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公告事項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 、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三、如 台端所述車輛係為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範之汽車。故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補償。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