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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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不能植牙,2年內申請限制過苛
發布日期:台端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問題。依據該條文立法理由說明「基於該保險金請求權之性質乃受害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轉化與替代」,並援用民法第197條規定之時效。 二、依據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解釋: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範圍及數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例如因身體、健康受損害,需長期治療時,時效起算點應自知有損害時起算,而非自陸續支出治療費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