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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註明賠償「不含強制險」,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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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註明賠償「不含強制險」,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留言內容:
內人於前年九月遭人撞傷,並於去前六月達成和解,和解書有註明被告給付賠償不含強制險。去年十月,我們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理由引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而我們的和解金額已大於補償金。但我看第31條,如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請問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合法合理?我們該是否可以獲得理賠?另外,被告於車禍當時強制險已經過期,是否會造成我們理賠的困難?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0年7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本法第31條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依 台端留言說明,係因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強制險已過期),故無第31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又依前述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因本案 台端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故保險公司(受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未能補償係依法令規定辦理。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