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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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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無照機車與農用車相撞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您留言的內容,母親甲(機車之乘客)因機車(有投保強制險)與三輪動力鐵牛車(未投保強制險)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受傷,其申請強制險之醫藥費用,係由該機車強制險之承保公司(負責機車部分)與本基金(負責三輪動力鐵牛車部分)各分擔一半。 二、該機車強制險之承保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母親甲後,會因該女兒乙無照駕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向該女兒乙求償一半之金額,而本基金亦會向三輪動力鐵牛車之駕駛人丙求償另一半之金額;而求償時不論該承保公司或本基金,均會依肇責比例,決定求償之金額。 三、另外該女兒乙若有受傷,因該三輪動力鐵牛車未投保強制險,故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即會另行向三輪動力鐵牛車之駕駛人丙求償,與上述說明二係不同案件。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滿16歲不能植牙,2年內申請限制過苛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問題。依據該條文立法理由說明「基於該保險金請求權之性質乃受害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轉化與替代」,並援用民法第197條規定之時效。 二、依據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解釋: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範圍及數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例如因身體、健康受損害,需長期治療時,時效起算點應自知有損害時起算,而非自陸續支出治療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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