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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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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規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輛肇事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有體傷時,受害人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台端表示交通事故後與受害人有簽立和解書中註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責任險部分,依上述規定受害人如透過產物保險公司再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將先扣除已受領之3萬元和解金(無本法第31條,可約定不得扣除之適用)。故如該受害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應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補償金,若和解金額小於應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三)美容費用並非本保險給付標準診療費用之給付範圍。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時效消滅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2.承上,故 您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 您對於該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至於 您所詢事項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若事實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請依既有申訴管道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車禍對方強制險沒繳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懷孕被撞及後續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太太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太太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關於您留言詢是否提出相關刑、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刑事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申請看護費用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台端申請住院看護費用,原則上依住院日數核定,若符合以上規定,僅需檢附親屬看護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看護費用。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 醫療收據註明衛材費強制險是否賠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其診療費用之非全民健保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台端所提衛材費是否符合給付問題,依前述規定,該衛材須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的醫療材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8,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駕駛 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9條代位求償的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2年4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列舉問題,其中關於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追償,該項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人給付金額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除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之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應負保險給付之責。案例中之a車對自己權利,可向各縣市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釐清責任。台端其他列舉問題,因個案所涉情況不明確,且台端提及「因果關係與過失均未釐清」條件下,依法有不同處理方式,如要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追償問題,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法令規定/法令資料彙編,查詢相關解釋函令,或直接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至於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詢問

    發布日期: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3496 號函,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以及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而申請殘廢給付時須檢附:「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殘廢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及視需要之X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以上所稱診斷證明書採乙種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辦。但申請殘廢給付者,若在離島地區無前述層級醫院者,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 (二)上述說明如尚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
  • 收據賠付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如下列各款費用: 1.急救費用:指教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包括如下: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3.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二、台端所述之醫療收據註明急診費,門診費,衛材費項目問題,需視個案判斷是否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並符合法規規定。 三、如有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