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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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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自費補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 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 台端詢問自付額之鈦合金鋼板費用,仍需依 台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憑以審查認定,如該項費用列為醫療材料費,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合計上限為二萬元。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沒有發生碰撞,可以請領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事故疑義致影響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依來函內容仍礙難了解具體個案情節,建議 台端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診斷書,醫生囑言看護申請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台端所詢醫師囑言就醫期間,宜在家看護20天,是否可給付看護費用,係屬個案認定問題,保險公司或本基金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惟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或本基金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停路邊被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 台端所詢汽車毀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之範圍。 二、台端如對車輛損壞維修及交通費用求償有疑義,得洽該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各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查詢: http://www.mvacf.org.tw/tc/index.aspx ,本基金網站),台端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損賠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並視個案再做必要之調查。如文件齊全者,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逃逸,申請補償金,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4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三、台端留言對造車輛於事故日係有投保強制險,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由承保對造車輛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負保險給付之責。台端應向承保對造車輛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對方同意、或和調解成立、或法院判決結果,均可依法提出申請。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申請失能一事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3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惟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同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生請求本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故請求權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拒絕我方申請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3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另 台端所詢個案,案涉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仍須由產險公司受理後,依個案資料俾以認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急救費用及交通費用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3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另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台端詢問家人因車禍急診送至地區醫院後因傷勢嚴重轉送教學醫院,此轉送的交通費用係屬急救費用或交通費用乙節。按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急救費用,並無排除轉診適用之規定,故宜依給付標準所稱合理必須之原則,因傷勢嚴重轉診續行治療具有急救必要性而使用救護車之相關費用,即得列屬急救費用。惟 台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給付之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證審定。 三、至於因病危依習俗緊急出院載送回家而使用救護車者,其隨車醫護人員及相關器材為延續生命所必須,因而支出上述費用亦得屬於急救費用。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要如何申請理賠金額明細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3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項,得向承辦 台端強制險理賠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或請法院發文請產險公司函復所需資料,以解決 台端疑慮。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