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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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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殘廢給付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1年1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問題。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保險人受理強制險理賠申請,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辦理。關於 台端所詢的個案問題,自可洽詢保險人請其說明。 (2)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李小姐,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12月2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 二、辦理強制險申請理賠之手續簡便,並無須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又因申請時需檢附相關文件正本,傳真之資料恐無法符合「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故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後,逕洽對方之保險公司申辦,若實有需委託代辦之必要,亦非代位求償。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11。

  • 對方沒有保險也不願意陪修車費用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1年12月16之電子信函。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財物損失(例如:機車修理費用、工作損失等)並非強制險給付範圍,您可申請調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德彰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被公車撞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0年12月16日電子郵件。 二、依您所述被後方之公車撞上致傷,您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直接逕向該公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至於您所詢「提告」乙節,因涉及民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可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四、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精神科殘廢申請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12月9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 台端所述右側顱骨切除及左側開顱手術之事實,申請殘廢等級之項目若為神經障害系列,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系列之審核基準,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所以本案的情況如經醫師診斷為症狀已經固定,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則可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小擦撞的部分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1年12月2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採無過失責任基礎,故如車禍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體傷或死亡,均可向對方車輛之投保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理賠金額與肇事責任大小無關。至於車輛受損或其他財物損失則並非強制險之賠償範圍,如您對於該部分有疑義,可洽詢您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付特別補償基金20萬元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留言內容,您所駕駛的機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發生交通事故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時,受害人或其遺屬(即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的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但補償時會扣除請求權人獲有的賠償金額。 二、本基金補償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的權利。至於損害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尚需視個案情形予以認定。惟如經認定您為賠償義務人時,本基金自將依法向您求償。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可以賠車子的維修費用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11月13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受損如車輛損壞部分,強制險無法給付,如果對方有肇事責任,可向對方求償,又如 台端的汽車有保車體險,可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3,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酒駕受傷 我的強制險是否可理賠對方?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11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另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曾做成決議,為避免被保險人(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保障功能,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保險人對該酒醉駕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二、故在事故時若加害車輛有投保強制險,且請求權人能證明被保險人就該事故同有肇事因素時,仍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洽事故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至於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合致,仍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具體個案加以審酌。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用車合理交通費;親屬看護費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0年11月4日電子郵件。 二、台端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自用車合理交通費問題,應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實務上若受害人之傷勢及當地之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往返門診為合理者,是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所支付之交通費為計算依據,申請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醫療收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二)親屬看護費用問題,看護費用係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並無親屬之限制,申請看護費用,原則上應提供看護人出具之收據,若由親屬看護而未支付看護費時,並無明訂表格文件,建議可提供看護人之姓名、地址與受害人之關係書面證明。 三、台端若有申請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02-87898897分機506承辦人彭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